一、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做商业宣传
3.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含各种卡通虚拟形象),包括现任、离任或者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作商业促销宣传
4.利用政治事件、新闻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5.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6.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7.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宣传可能损害用户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损害群体权益的内容
9.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10.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11.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2.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如宣传破坏环境及非法售卖国家文物、重点保护动植物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不正当竞争
广告主不得以下列方式,损害他人利益,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产品、企业名称、包装等,侵犯他人权益
2.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3.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4.未经授权以其他企业名义宣传自身产品或服务
三、数据资料引用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
四、专利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以文字或图片的形式,清晰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1.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2.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五、真实客观
广告不得涉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宣传有违客观事实的内容。虚构、承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六、未成年保护
1.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2.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等
3.不得含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内容
4.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七、形象、商标使用
1.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使用明星、社会知名人士的形象、表情包等形象;或艺名、笔名、昵称等能够指向特定个人的称谓等名义)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书面授权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形象的,应当事先征求其监护人同意并提供书面授权证明
2.未经授权,不得在广告中单独使用他人已注册的商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4.广告不得涉及“国家品牌计划”、”央视上榜品牌”、”CCTV广告品牌”等用语,包括图形、文字、口播等所有形式
八、语言文字使用
1.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2.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3.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
九、可识别性
1.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用户知道所浏览的是广告
2.不得仿照电视新闻、APP端新闻的样式变相发布广告
3.不得利用社会热点事件宣传自己的产品、服务,特别是产生恶劣影响的事件
十、优惠、抽奖、赠送商品
1.涉及优惠活动,需明确优惠产品或服务的种类、优惠条件、时限、优惠幅度或数额
2.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含商品价值),活动信息需要明确
3.赠送商品的价值不得明显高于推广商品本身价值
4.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5.有奖销售所涉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的信息应当明确,不得影响兑奖
6.若涉及非赠送的附件商品,需明示该商品需另行购买
十一、其他禁止情形
1.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2.广告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3.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等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4.广告不得涉及针对国家的负面、消极言论以及宣传损害国家利益的内容
5.涉及中国地图,需完整、准确地表示国界线
6.广告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污蔑烈士个人生活作风问题、侮辱诽谤英烈名誉,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不得出现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不得使用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周围从事有损纪念环境和氛围活动的图片、视频等素材;不得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
7.不得出现“特供”、“专供”中央和国家机关等类似的内容;不得利用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名称,以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不得以“RMDHT”(人民大会堂)、“ZXYJ”(政协用酒)、“QGRD”(全国人大)、“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拼音缩写、汉字谐音等方式进行宣传
8.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等发布烟草广告,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等内容
9.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导向内容或者影响未成年人、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10.广告不得涉及过于暴露、动作不雅、暗示或隐含性的内容
11.广告和页面中不得出现“国家免检产品”等涉及质量免检的内容
12.不得涉及国家监管部门依法明确要求禁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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